主办:中共阿坝州委政法委员会 阿坝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承办:四川法制报社
政法要闻 高层声音 权威发布 视频播报 法治阿坝 平安阿坝 队伍建设 审判天地 检察风云 警界纵横 司法行政
执法在线 综治动态 阿坝法学 政法文化 政法人物 政策法规 法律服务 平安提示 以案说法 图片新闻 艺苑天地
区县:马尔康 | 金川 | 小金 | 阿坝县 | 若尔盖 | 红原 | 壤塘 | 汶川 | 理县 | 茂县 | 松潘 | 九寨沟县 | 黑水

全网搜索 本网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bet-365首页  >  政策法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www.abapeace.org.cn 】 【 2014-03-17 10:48 】 【来源:四川长安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1]  [2]  [3]  [4]  [5下一页

编辑:责任编辑 曹晋敏
相关新闻
 
以案说法  
如何强制执行债权>
乙公司在收到第一份扣留债权民事裁定书后没有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债权的存在。
丈夫为离婚 殴打妻子致胎死腹中
无证酒驾撞死人 副驾也获刑
情人节,消失的肇事人自投罗网
 

 
bet-365首页简介   |   版权声明   |   投稿须知   |   联系我们:(0837)2827302
蜀ICP备13011412号 bet-365首页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违者必究
地址:四川省阿坝州马尔康县马尔康镇达尔玛街3号 邮编:6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