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的大众化
——人民法院参与“大调解”工作的理论研究
◇廖红成
“大调解”工作体系就其实质是科学发展观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在法律适用领域的具体体现,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尤其是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更对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大调解”工作的推进,其目的是促进和谐,而所采用的方式则是走法律适用大众化的道路,说白了就是在司法实践中要用“老百姓自己的话讲述法律术语,老百姓乐于接受的方式适用法律规定”。“大调解”工作本身就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在法律适用领域的运用,更无庸置疑的是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服务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服务于科学发展的大局。也只有以科学发展观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为指针,“大调解”工作体系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而法律适用的外延很宽泛,应用于“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法律适用则是以化解纠纷为目的。本文对“大调解”工作体系产生的社会背景、承担的历史使命、其与科学发展观一脉相承的关系的辨析,理清了“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既以公平正义为追求又走法律适用大众化的法律适用的新路子。同时也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首重调解”与“强制调解”进行了辨析,理清了在实践中的误区。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司法调解以其专业性和具有强制力而起到主导作用,从对“调解自愿”的新理解来看其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大调解”工作体系就其实质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其目的是促进和谐,而所采用的方式则是走法律适用大众化的道路,说白了就是在司法实践中要用“老百姓自己的话讲述法律术语,老百姓乐于接受的方式适用法律规定”。
目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尤其是一部分地区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日益凸显,增强司法工作政治和法律相统一的意识,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就显得尤为重要。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省率先提出“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奠定了大调解科学架构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即是在党委、政府的的统一领导下,政法综治机构综合协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资源,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体系。
由此可知,“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构建,其本身产生于社会矛盾多发期,其历史使命则在于有效地弥平社会纠纷,以促进和谐为目标,同时,其整合各种调解资源、进行综合协调的工作方式也能确保这一目标地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其产生背景、历史使命、工作方式三位一体,而促进和谐这个历史使命则是其核心。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一论断的提出,从战略高度阐释了党的事业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由此可见,经过建国60多年的努力,我党、我国的发展观念已经达到日臻完善的高度,不仅如此,治国理念和法制思想也已成熟,依法治国是我们的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同时也是有中国特色法制体系的核心理念,而以此核心理念为指导的法律体系本身就是最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在新形势下,群众路线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升了人民群众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强化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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