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所在构建乡(镇)“大调解”
工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优势
◇梅佳鑫
【内容提要】司法所在构建乡(镇)一级“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存在一定问题,但也有着诸多优势,更是实现这一工作体系的主力军和主角,对于搭建“大调解”工作衔接配合的工作平台,适应新时期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新办法、新需求,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随着去年全县招录的25名司法助理员分配到各个乡(镇),并在各自的工作岗位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标志着松潘县司法所建设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逐渐走上了快速健康发展的道路。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向广大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进行法制宣传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等职能,以及现阶段构建乡(镇)“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要作用。当前全县各司法所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关怀下,在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帮助下,克服诸多困难、开拓进取、狠抓业务学习、勤奋工作,为我州社会稳定、灾后恢复重建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当前全县灾后重建进入关键阶段,时间紧、任务重、事务繁,各类矛盾纠纷层出不穷,各级党委、政府应接不暇,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根据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提出在全县各乡(镇)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重大举措。得到了乡(镇)党委、政府的积极响应,但笔者通过与其他几个乡(镇)多名司法助理员的交流,以及结合松潘县大寨乡的情况来看,很多乡(镇)在构建乡(镇)“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并未充分体现和发挥出司法所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导致这一结果存在两个重要原因,一是司法所在自身建设滞后,即司法所在构建乡(镇)“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大家没能认识到司法所在构建乡(镇)“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所具有的得天独厚的优势。下面笔者将就这两个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
司法所在构建乡(镇)“大调解”工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构建乡(镇)一级“大调解”工作体系,司法所是排头兵,是主力军,他的作用发挥如何将直接影响到该项工作的成功与否,但就目前全县的现状来看,司法所建设相对滞后,使其不能够胜任这项工作,笔者结合自身在大寨司法所工作的一些情况,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思想观念转变的问题。在乡镇有些同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是党委和政府的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公安部门的事,有没有乡镇司法所无所谓。这种观念不仅阻碍了乡镇司法所建设的进程,也阻碍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更影响了乡(镇)“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建设。
2.司法所办公用房、设备匮乏的问题。由于诸多原因我县绝大多数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设备匮乏,严重影响了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很多制度要上墙,很多档案材料要完备,但司法所由于不具备条件,只能依托乡政府开展这些工作,失去了在构建乡(镇)一级“大调解”工作的主动性。
3.兼职现象普遍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与其他县司法助理员的交流中获悉,司法助理员在乡镇均存在兼职的现象,但松潘作为5•12汶川特大地震的重灾县,由于灾后重建任务重,在全州13个县中兼职现象是最为严重的县之一,并且有的司法助理员身兼数职的情况都存在,现阶段我县每所仅为一人,这种状况的如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尽会严重影响我县基层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对构建乡(镇)“大调解”工作体系的也造成了很多的影响。
4.司法助理员业务工作水平的问题。我县司法助理员今年2月份上岗以来,虽然我县司法局先后组织司法助理员到县、进马尔康、赴成都学习培训了三次,但结合松潘县司法行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大调解”工作的新要求上来看,司法助理员工作业务上不熟不精的状况仍然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我县司法助理员业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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