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嘉绒藏族作为藏族的一个支系,据汉文史料记载,古代生息、活动于今阿坝、甘孜两州东南部河谷一带, 称之为“嘉良夷(嘉梁)”、“白狗羌”、“哥邻人”、“戈基人”等部落,为这一地区的土著先民。他们拥有自己丰富文化习俗,其中婚姻上的习俗也是别具特色,但是这样一个富有民族特色的婚礼习俗与现代《婚姻法》的相互规定是有一定冲突的。在基于遵守《婚姻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了能更好的保护嘉绒藏式婚姻习俗文化,下面,就对嘉绒藏族婚姻习俗文化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次探讨。
嘉绒藏族的婚姻习俗
嘉绒藏族在学术界一般被认为是藏族的一支,主要分布在邛崃山以西的大小金川河流域和大渡河沿岸,在邛崃山以东的理县、汶川、马尔康和夹金山东南的宝兴、天全、康定、道孚等地也有分布,约有37万人。他的婚礼是以新娘的舅父为中心进行的,显示出这种婚礼折射着东女文化,体现了嘉绒藏族古代以妇女为中心的痕迹。虽然嘉绒地区早已走过母系氏族的历史发展阶段,但是人类原始社会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兄长作为家族兄妹一代的保护者的地位,却沿袭至今。
嘉绒藏族婚姻与现代婚姻法的冲突
嘉绒藏族婚姻习俗的形成与演变,与该民族的政治制度,经济情况,文化教育,宗教信仰,历史传统,地理环境等密不可分。就只这么一个富有特色的嘉绒婚姻文化习俗,与现代婚姻法相悖的相关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种婚姻形态并存
藏族历史上存在有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一妻多夫制等婚姻形态,在嘉绒地区较发达的地方比较普遍的婚姻形态为一夫一妻制,而在牧区和稍落后的农区则为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制。不过在嘉绒境内的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具有别于其它藏区的鲜明特点,这里的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多半是建立在兄弟共妻和姐妹共夫的基础上的,并且这种独特的婚姻家庭的形成是有其原因的。首先,家族中的长者为了保全家中的财产以及劳动力,他们会试图以这种婚姻形式来促使自己的家族越来越昌盛。另一个原因则是因为嘉绒地区一般都是半农半牧的地区,生产活动比较繁杂,而且生产活动规模较大,往往必须出动家里所有的劳力,在长期进行生产活动时家族成员相互间的感情越来越深厚,如果娶进门的媳妇(或入赘的女婿)人品很好或与家族的成员关系和谐,以至与家族中年龄相仿的异性产生感情,随之慢慢演变成兄弟共妻和姐妹共夫的局面,并在得到家族长辈的支持以后形成婚姻关系。这样多种形式的婚姻关系,与《婚姻法》中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禁止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相冲突。
(二)存在包办婚姻
嘉绒藏族的婚姻形式则以自由恋爱为主流,不过包办婚姻的也为数不少。包办婚姻,其特别之处在于被包办婚姻的子女是绝对不会回绝自己父母的,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由于从小受藏传佛教的洗礼,对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他们会以“缘”来解释,他们认为这些都是上天注定的,没有什么理由去抗争。第二个原因是因为在藏传佛教思想里听从父母之命是子女对父母“孝”的体现,在当地流传着这样一个藏族谚语来说明父母恩情的伟大“父母的恩情犹如大海,背着父母去朝拜圣地拉萨十次都不可能抵消父母对儿女的恩情”。而且“因果报应”的佛教思想也让他们更加坚信听从父母的安排会得到一个美满的结局的,因此在当地青年男女逃婚或者悔婚的情况很罕见。这样以来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而且导致很多家庭(特别年轻家庭)由于父母的包办,缺乏相互之间的了解,婚后感情不和、时常有家庭暴力等现象出现,最终离婚。严重影响到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稳定。
(三)早婚现象普遍存在
任何国家的法定婚龄,都是基于社会因素(生产方式,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等)和自然因素(气候,地理条件,人的生理发育等)来决定的。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是具有一定科学性的。但在一些地区,特别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早婚现象已远远超出了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范畴。
在嘉绒地区,由于地处大山深处,交通非常不便,使这里地区的经济情况异常恶劣。此地第况复杂,经济落后,婚姻的文明程度亦相对落后。16—19岁的女孩子基本上已经出嫁。村寨甚至有女孩子17岁做母亲的例子。在家境比较贫困的家庭中,认为女孩子越大,嫁妆便越高,很多人家是承受不了高嫁妆的。为摆脱贫困,有女孩子的人家将女儿早嫁或嫁到外村。这样早婚的结果出现了计划生育,婚姻登记等多方面的问题。甚至出现在婚姻登记时存在“先结果,后开花”的现象,而且先结婚,后登记的形式在村寨内部竟然受到了保护和支持。这种形式在涉及到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等问题时,大多数的早婚者得不到婚姻法和相关条例的保护,并给人口普查,提高其少数民族村落生活质量等带来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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