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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工作地位
www.huayuantextiles.com 】 【 2016-05-23 17:12 】 【来源:bet-365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也就是人们俗称的法警,是法院内设立的特殊警种。然而,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内部究竟是什么地位、起什么作用?是依照什么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她的职责职权?各级人民法院是否又给了司法警察的职权?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完成了各项警务后,审理的案卷内又有什么体现?笔者根据在基层人民法院从事司法警察警务的实践,谈谈个人的体会,同仁们共勉。

  一、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内部有职无权的现象较为突出

  (一)立法中的模糊概念导致法院分工难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法》(简称组织法)将人民法院工作分为三大块,一是审判员、书记员,二是司法警察,三是行政管理,而三大块都有明显的分工、合作关系,但就主题而言都是为审判工作服务。这就好比人民法院是一个职业兰球队,每个案件又好比是一场比赛,每一场比赛都有裁判、队员、教练和后勤服务,也就是主角、配角和后勤保障。由于分工不同,他们各司其职、分工合作,都为打好这场球服务,但他们在比赛的过程中又是谁也取代不了谁,各角色都显得必不可少。

  我国确立了三部诉讼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这三部诉讼法中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的诉讼参人与和旁听人的处罚作了不同的规定。一是《民事诉讼法》(简称民诉法)第110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从这一条文的规定来分析是立法授权给人民法院,至于人民法院怎样分工、由谁处理那就是法院内部的事了。二是《行政诉讼法》(简称行诉法)第59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十五以下拘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项,须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就这一条文来分析它与《民诉法》的110本相同之处都是立法授权给人民法院,但《行诉法》第59不同之处是做了具体规定:“须经院长批准和可以申请复议”。三是《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194条规定:“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去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罚款、拘留必须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该条文与《民诉法》110条、《行诉法》59条不相同,立法机关直接授权给了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并指定复议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法院。综合上述来分析来看,三大诉讼法中的对被处罚人的处理,在同一个人民法院,同样是一个法院的审判员,同样是在一个审判庭开庭审理案件,同样是处理司法治安秩序问题,而在授权问题上一个是立法授权,一个由人民法院授权。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差距呢?只怕谁也说不清楚。再说维护司法秩序本身就是司法警察的职权,为何司法警察在处理司法治安问题上只能站在一旁听从审判员的指挥而没有发言权呢? 因此,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立法问题上的确难已分工,本人也感到有一定困惑。

  (二)人民法院给司法警察授职不给权。《人民警察法》(简称警察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简称条例)第二、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种之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害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警察法》和《条例》明确司法警察必须行使职权,同时《条例》第七条还明确了司法警察八项职责,即:1、维护审判秩序;2、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3、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4、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5、执行死刑;6、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7、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按照以上法律法规的条款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既授权又定责。但司法警察在实际警务中情况又怎样呢?一是《刑诉法》在立法时立法机关就把维护法庭秩序等司法治安的处理权交给了审判员。二是《民诉法》和《行诉法》人民法院也把开庭时发生司法治安问题的处置权也交给了审判人员。在这个问题上司法警察只落得有责无权,有名无份的地位,就像一个木偶人,只能听从并执行而无处置权。

  二、司法警察警务在基层人民法院落实中的突出弊端

  由于在立法中的弊端和人民法院认识的差异,给基层人民法院带来了冲击法庭、哄闹法庭、罪犯脱逃、殴打法官和诉讼参与人等问题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代表国家的审判形象,这些现象的存在是与司法警察的责、权分不开的,为什么未得到及时正确处置,主要有以下突出弊端:

  表现之一“聋子的耳朵——配相”。一是多数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确实按《织法》规定的比率配备了干警,但是警员从事警务的又有几个呢?实际上是被院领导安排在院内其他岗位上,给大队带来警力严重不足,编队管理落实困难,无警可调的现象普遍存在。如:今年某月某日,某省某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3名犯抢劫、盗劫罪的梁某等进行公开宣判,临时抽调两名在其他庭作书记员的聘用制警务辅助人员来押解值庭,由于警力严重不足,又未向上级申请调警,在还押时罪犯用圆珠笔芯打开手铐趁机脱逃。这就不难看出该院警员严重不足,押解的司法警察成了配相的原因之一。

  二是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根据《条例》规定而开展警务,维护法庭秩序是司法警察警务中的主要职责,但因有责无权不能充分发挥其真正作用,故而又出现出警不出力,多数时候刑事开庭,只有押解法警而无力再派值庭的警察。如二十世纪某年某月某日,某市中院刑事审判庭在下辖区内一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刑事案件时,旁听人员翻越栏杆冲上审判台殴打诉讼参与人,致使诉讼被迫中止,随后也就不了了之。对这一旁听人员殴打诉讼参与人事件,笔者作一假设,如果该案在审理中殴打的是审判人员,情节较轻,按《刑诉法》194条之规定,一旦该审判员做出决定:“对其旁听人员处以罚款或者拘留”。该审判员又如何了然呢?一是审判员是代表法院对旁听人员违法的处罚者;二是审判员又是司法治安纠纷中的受害者,二者能合二为一吗?按理按法该审判员应该回避,但《刑诉法》确实授了权。如果被处罚人不服硬说是:“公报私仇”,且“乌龟不像壳像”,这不是法官自找麻烦吗?开庭审案,维护法庭秩序本身就是司法警察的职权职责,而在这一司法治安案件中司法警察仅仅只起了制止事态发展的作用,如何处置这一旁听人员要听审判员的指令,难道说这不是配相吗?

  表现之二:瞎子带眼镜——多一道框框。按理说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从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来看,司法警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他既要做好安检,维护法庭秩序,又要参与审判程序中的各项活动,基层人民法院还把整个安全保卫都交给了司法警察,但实践中又是怎样呢?

  其一、认为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有与无、多与少都一样。如:二十世纪某年某月某日,某省一区法院发生一起枪杀法庭干警案件,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枪杀我们不多赘述,但其中有一个重要问题,请按照程序想想,如果我们按人民法院所需比例要求配足司法警察,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还会有这么严重的事件发生吗?笔者认为是该院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为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有与无、多与少都一样,进而造成该院的严重后果。这难道说不是司法警察警务在人民法院是多余的原因之一吗?

  其二、部分法院不重视司法警察的训练工作,存在“只管用不管训,只管调不管警”的现象,认为训练演练既耽误工作又花经费。一名司法警察他不可能天天利用业余时间进行提高素质训练,个体的还可以,要达到整体全面是不可能的。不集中时间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简称大纲)进行训练和处突演练,在组织上达不到求“严”,在人员定位上达不到求“齐”,在时间保障上达不到求“足”,在质量要求上达不到求“硬”,致使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在客观上缺乏人员和时间上的保障,俗话说得好:“刀不磨要生锈,人不学要落后”,长时间不训练不演练,怎么又有素质来作保障呢?故此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训不训都是一样和怕花经费的想法,也就是存在着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内有与无、多与少无所谓的思想。

  其三、司法警察警务职责规定,刑事审判中提押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其职责之一,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开庭提押罪犯也是一样。但有部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均由审判员一人带一名书记员去看守所自提自审,其理由是罪犯犯罪较轻,检察机关又有建议,在看守所里审理更安全,不需要那么多人去兴师动众。然而这里面出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剥夺了司法警察警务提押罪犯的职权;二是失去了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相互监督的作用。这一问题事实上是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警务不重视,以为是多余的指导思想。

  表现之三:万岁爷的马桶——没你的粪(份)。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是审判,法院的各项工作都是为审判工作服务。但是,前面提到的人民法院审理每个案件好比是一场比赛,审判员是主角,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人员都是配角。俗话说“花儿虽好全要靠绿叶支撑”,那么人民法院又是怎样看待司法警察这位配角的呢?

  其一、人民法院审理案卷中很难看出司法警察的工作量。说实在的,司法警务强制性多、机动性大、责任重,实行的是暴露式、流动性押解、看管被告人、罪犯、执行拘传、拘留、死刑、强制措施和处突等,其危险性是除公安刑警外其他警种无法比拟的,但在“主角”眼里只要是我审的案件都是我的成绩,与他人无关。

  其二、大部分人民法院的年终总结对各审理庭室的总结篇幅很长,而对司法警察一般都是一笔代过。同时,个别法院领导还在大会上讲:“按理说,法警只能干到45岁,之后就应当调整到其它行政部门,取消警察资格;我们目前没这样做是给你们面子,不想得罪人”。试问一名司法警察既没犯错误又没得病或其他原因,为什么领导说取就可取消法警资格了呢?国家哪条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如此规定?这难道说不是瞧不起司法警察的具体表现吗?如警察45岁后都被取消资格其队伍还怎么稳定?哪种警察又应该是终身制呢?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仅没给司法警察打气壮胆,反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纯说信口雌黄。

  其三、人民法院为了使每一个案件审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正确,证据扎实,也就是领导们常说的“办成铁案”。在人民法院内专门设置了“审监庭”这样一个机构,其职责是评查全院的各类案件,同时高、中两院每年年终都要对基层法院各类案件进行抽查,而其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审理质量,但评来评去,查来查去是否有司法警察参与审理的事遗忘得无人问津,只字不题,认为与司法警察无关。

  其四、人民法院的业务庭局有一定的办案经费开支权,而司法警察参与办案是件件到位、案案到场,想要经费开支就难了,没有一点自主权,这难道是司法警察未参与办案吗?只能说:“万岁爷的马桶确实没有你司法警察的份”。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还司法警察的警务职权。1、其一修改《刑诉法》第194条,改立法授权给审判员变立法授权给人民法院,使三诉讼法194条、110条和59条形成一个主法授权的模式。其二人民法院将目前司法警察机构改为一个行政主体,附属人民法院,授权:一是保卫人民法院的安全,对破坏法院的财产,违反三诉讼法194条、110条、59条的人员进行查处;二是司法警察大队长落实正科级,支队长落实副处级,并列入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三是按规定比例配齐司法警察人员,主要来源从警察专业院校招录;四是将司法警察大队分为值勤、警务和应急三个中队,分别行使其职权,实现编队管理。

  2、人民法院在立法授权的前提下进行明确分工。一是诉讼参与人如果违反三诉讼法194条、110条、59条情节较轻的由审判员当庭做出决定。二是旁听人员违反上述条文情节较轻的,应由值庭的司法警察根据《警察法》快速做出反映,迅速制止事态发展的规定处置。其程序是:将违反上述条文的旁听人员强制带出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笔录;对受害者开出伤害委托书由法医活体检查;做出处罚决定或调解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样做既达到审案的继续审案,又实现了“审”、“治”两不误,还偿还了司法警察的处理权,又何乐而不为呢?

  (二)、还司法警察应有的警务职责。目前在世界上的职权与职责都是基本对等的,如果有权无责或者有责无权都是无法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也将会带来相反的效果,因此,司法警察对司法治安问题的处理、提押罪犯等绝对再不能由审案法官、书记员取而代之。

  (三)、还司法警察警务应有的荣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组建人民法院队伍的三分之一,在人民法院内是一支管理司法治安的机构,他们不是一个木偶人,有自己的职权和职责,同样有自己的成绩,当然其总任务是为审判工作服务。因此,法官与法警的工作应是分工合作,成绩应该是分明的,并与实际工作对等,绝不能法官一手独揽,否则还要司法警察这一机构干什么呢?建议:一是人民法院对案卷评查抽查时,凡对罪犯的提押由审判员或书记员办理的一律是违反程序,应为不合格的案件,从中映托出司法警察工作的荣誉。二是人民法院凡是调警的案件应在案卷的副卷首页设立一表格,即:“人民法院干警参与案件审理工作备查表”。内容: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审委会合议人员姓名等。增设这样表格便于案件评查和上级法院抽查,也自然而然地增长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上的知名度,同时体现出了人民法院内部相互监督机制的透明度,同样也就提升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警务地位,不能再瞧不起自己的警察,影响队伍的稳定。

  (四)、还司法警察一年一度的训练时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掌握司法警察基础理论,增强基本体能,提高基本技能和专业技能,培养司法警察严明的纪律、坚强的意志、优良的作风。因此,要妥善解决好工训矛盾,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按照《训练大纲》第5条规定,合理安排训练演练时间、内容,做到人员齐、内容全、时间足、组织严,真正实现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素质。二是保障训练经费到位,按规定落实安保设施和单警装备,为司法警务夯实基础。

  人民法院处在社会各类矛盾的风口浪尖,是解决矛盾的最后驿站,是人民群众讲理说理的地方,更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特别于前年春夏之交中央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正在一点点向纵深推进,其要求更高更严,这既是压力又是动力,我们要树立法院的权威和形象,单靠法官是不够的,还要依靠司法警察和其他部门通力合作,才会有绝对的保障。目前,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类型也呈多元化发展趋势,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司法警察在依法预防、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时起到了特殊的作用,其职责和作用是任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黑水县人民法院干警 曾云辉)

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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