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主跑“滴滴”,在乘客下车时,未注意轿车右后门是否关好就驾车起步,造成乘客左脚卡在车门内并倒地受伤。交警认定驾驶员负全责。
理赔时,问题来了,私家车是非营运车辆,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造成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按照商业险赔偿?近日,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滴滴快车”乘客下车时受伤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伤乘客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驾驶人和车主承担;保险公司免赔商业险。
意外
私车跑“滴滴”出事
2016年7月30日,蒲某驾驶登记在其妻任某名下的小型轿车,以“滴滴打车”的方式搭乘廖某,由南充市嘉陵区嘉西路向西兴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嘉陵区西兴中心卫生院外路段停车后,蒲某未注意观察轿车右后门是否关好的情况下,就驾驶车辆起步向前行驶,造成廖某左脚卡在轿车右后门内并倒地受伤。
2016年8月24日,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蒲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无责任。
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廖某将驾驶员蒲某、车辆所有人任某及为该轿车承保的南充某财保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续医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
车主
买了保险不担心
关于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原本蒲某并不担心,毕竟他给车投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就算赔,还有保险公司埋单。可是,庭审中,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南充某财保公司辩称,肇事轿车投保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轿车却被用于“滴滴快车”盈利,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使用性质的改变,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赔偿
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嘉陵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事故发生经过和廖某接受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调查时陈述,应当认定廖某受伤时,已置身于肇事轿车车外,属于肇事轿车的第三者,而不再是车上人员。因此,廖某要求南充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本案中,肇事轿车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蒲某代任某将其所有的轿车向南充某财保公司投保时,约定的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而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该轿车是以“滴滴打车”的方式从事载客营运,改变了其使用性质并导致其危险程度增加。同时,南充某财保公司在投保时,已将包括上述免责事项在内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以书面形式予以了明确说明,蒲某亦代任某签字予以确认。因此,包括上述免责事项在内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中的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南充某财保公司辩称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廖某的各项损失共计102034元,由南充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廖某83186元,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18848元,由蒲某和任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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