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按照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印发的《四川省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四川省司法厅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本次在全省选任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79名,负责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和市(州)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人民检察分院以及成都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贵阳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为方便工作开展,根据各地历年来案件办理情况,经与省人民检察院协商,拟为省人民检察院定向选任人民监督员15名,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凉山州人民检察院分别定向选任人民监督员12名,其余各市(州)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人民检察分院、成都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贵阳铁路运输人民检察院各定向选任人民监督员10名。
二、选任条件(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人民监督员应当是年满23周岁(1994年4月26日以前出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三)下列人员不得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任职期限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得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含两个)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四、监督职责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三)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四)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款物的;(五)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七)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八)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九)拟撤销案件的;(十)拟不起诉的;(十一)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十二)人民检察院认为其他可纳入监督范围的案件。
五、报名事项(一)报名方式1.组织推荐。公民可以通过本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报名。组织推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推荐表》。
2.个人自荐。公民也可以通过本人自荐报名。个人自荐的,需填写《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3.人民监督员原则上实行定向监督。组织推荐及个人自荐报名应注明拟定向申报监督单位,拟定向申报监督单位应与申报人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保持一致。定向申报监督省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应在成都范围内。
4.定向申报监督省人民检察院和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贵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在省司法厅报名;定向申报其余各市(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在相应市(州)司法局报名。
5.报名表格请登录四川省司法行政网站(http://www.scsf.gov.cn)下载。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二)报名材料推荐组织或自荐人应当认真填报《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人民监督员自荐表》,同时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户口簿、所获表彰或奖励的证明复印件各两份,身体健康证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三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表格中“推荐单位意见”或“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报名人员有无“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况、单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三)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5月25日)。报名人员可携带报名表格、照片及相关证明材料现场到相关市(州)司法局报名,也可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递到各市州司法局报名。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四)审核公示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和程序,司法厅将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择优选任,注重人民监督员整体结构的合理性,突出人民监督员的群众性,拟任人选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总数的50%。审核通过后,将在省属主要媒体上公示拟任人选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选任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本公告由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四川省司法厅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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