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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据不足不捕案件现状及对策
www.huayuantextiles.com 】 【 2017-07-18 17:50 】 【来源:bet-365首页】

  
  侦查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及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是对认定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和侦查活动有无违法行为的监督。其中,审查逮捕工作是侦查监督部门“一体两翼”工作的主体,是行使侦查监督职能的重要阵地,也是侦查监督工作践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途径。而不捕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中,对于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剥夺其人身自由决定的案件。根据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情况,主要分为不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三种不捕情形。经对近年来不捕案件进行分析,尤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之处,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严重影响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目标的实现。本文仅对公安机关的刑侦工作谈几点肤浅的认识。
  
  一、刑事实务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案件现状
  
  在实务中,不捕补侦的案件有很多未再重新报捕,重报率低的现象较为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侦查机关的主、客观因素
  
  1、客观上取证困难。由于近些年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随之急剧提速。一些案件在案发后,由于人口流动的原因,造成某些证据难以补充,甚至无法再行补充或调取。从客观上说,某些案件确实侦查难度较大,加之证人不配合作证等问题,也使得案件迟迟难以侦破。由于现有证据没有得到补足补强,致使一些案件在退捕后无法重新报捕。
  
  2、主观上消极对待。由于公安机关和干警个人的“量化考核机制”中的破案率是一个很重要的指标,某些侦查人员就重视侦破新案,而忽视对陈案的补查工作。个别侦查人员甚至认为案件一经报捕便大功告成,对补查工作认识不足。觉得犯罪嫌疑人已不再被羁押,办案时限方面没有压力,况且检察机关也已审查过,补查工作就一拖再拖,致使因失去最佳取证时机从而造成补证困难,导致退捕案件不能重新报捕。经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多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情况。
  
  (二)检察机关监督力度显著不足
  
  1、侦查监督的范围和途径不够明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仅对侦查监督权中的介入侦查、强制措施的变更等做了规定,但对批捕案件后续侦查的监督没有明确规定,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案件后续侦查的监督及其补充侦查后重新报捕的期限也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缺乏有力的依据,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批准逮捕认定的犯罪事实在审判环节认定时“缩水”而被判轻刑,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批准逮捕案件存在无处理结果等现象。
  
  2、侦查监督方式滞后。现行的侦查监督制度确立的侦查监督大体上属于事后监督,而事中监督中的介入因检察机关对案件并不知情或被动知情,导致这种监督难以实现。即使发出了检察建议,但这种建议根本不具有强制力,其作用也就可想而知了。
  
  二、证据不足不捕案件后续监督工作中的可行做法
  
  针对证据不足不捕案件的薄弱环节,经过大量的汇总、分析后,笔者认为可以用下述方法加以解决:
  
  (一) 完善立法,提升侦查监督力度
  
  1、监督意为监视、督促,要使侦查监督真正发挥此等作用,确保被监督主体依法履职,不仅要求侦查监督部门主动作为,更重要的是应当设立具体程序,使检察机关能够掌握侦查活动的真实情况。
  
  2、要保障侦查监督真正发挥作用,应当确立同步监督的方式,对侦查实行“跟踪监督”。建立“谁办案、谁跟踪、谁负责”的跟踪监督模式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使监督责任确定到具体的人,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3、要有具体的能够实际运行的程序和措施,保障监督意见能够落到实处,如赋予检察建议以法律强制力,否则侦查监督权的职能作用仍将难以发挥。
  
  (二)整章建制,细化工作流程
  
  1、侦监部门承办人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应当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分析每个证据的证据资格、证明力。列明证明案件事实还需要哪些关键性证据、该证据有无取证线索,必要时通过细致审查卷宗、复核证据、与侦查人员沟通等方式综合判定。
  
  2、对有取证前景的证据不足不捕案件,应当说明认定依据,并制作详细的补侦提纲,列明取证要点、取证期限,要求侦查人员及时提交补充的证据。如果符合逮捕条件则要求侦查机关提捕,如果侦查人员在具备取证条件的情况下消极不作为,甚至在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或向渎检部门移送犯罪线索等方式解决。
  
  (三)加强沟通交流,确保监督实效
  
  侦查、侦监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导致双方对案件的分歧时有发生。一方面,侦查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侦破案件打击犯罪,所以往往重视证据证明的内容,忽视证据的取得方式。而侦监部门很多承办人没有实际侦查的工作经验,对侦查思路、侦查行为过于理想化,对证据的要求过于严苛。另一方面,由于侦监部门接触的案件都处于侦查初期,有的案件走向尚不明朗。加之批捕期限短、案件数量大,部分承办人缺乏经验,对案件把握不够全面,以致认定证据过于简单,未能有效地引导侦查,错过了取证的最佳时机,增加了后续补证的难度。只有加强双方的沟通、互相学习,侦查才能更加精准,才能形成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兼顾的合力。只有加强双方的沟通、互相学习,才能积累经验,增强全方位把握案件的能力,为案件的后期处理奠定良好的基础。加强沟通、互相学习绝不是客套话,而是工作确实就需要这么做!
  
  现如今,刑诉法在逮捕制度上已经有了重大变化,就是将事实要件从“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解释,“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法律界普遍认为这降低了逮捕的证明要求,而对于该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则没有变化,仍以“查证属实”为证明程度。这种证明标准不仅有证据能力的要求,还有证明力的要求,仍比法治国家的罪疑要件严格得多。我们面临的这种现状,可以看出“逮捕中心主义”的影响。但是在制度环境的有形压力和具体制度的无形诱导消除之前,“逮捕中心主义”是难以灭亡的。该怎样埋葬它,需要大量的实践探索和超人的智慧,这也是我们每一个法律职业者都应该也必须认真思考的课题。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陈倩
  
  松潘县人民检察院穆汉军
 

编辑:责任编辑 梅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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