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委于今年组织评选表彰2013—2016年度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4月,主办单位成立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正式启动评选活动。8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评选表彰通知要求,在各地公示的基础上,完成相关工作程序,向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推荐了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候选名单及事迹。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初审和复审,并组织了全国范围的先进工作者网络推选投票活动。经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拟表彰先进集体142个、先进工作者122名。
自今日起至8月29日,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表彰对象事迹在中央主要媒体和重点新闻网站进行集中公示宣传。8月22日至23日,人民日报刊发“2013—2016年度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事迹”。国家公务员局官网和人民网等重点新闻网站同步刊登拟表彰对象事迹,中国长安网开设“2013—2016年度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评选表彰”专题。
公示期间,欢迎社会各界了解学习先进事迹,并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议和监督。如对拟表彰对象有意见,请向全国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使用真实姓名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qgzzbz2017@163.com ,biaozhang@mohrss.gov.cn
电话(传真):(010)83079265、83079366,84233475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14号中央综治办秘书室
邮编:100006
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评选
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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