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有斌 李旭
杜某在江油市某镇的一所学校做了几年学生寝室管理员,被学校辞退后,以该校未给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缴纳失业保险金为由,将学校告上了法庭。江油市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失业保险待遇纠纷案,最终杜某成功领到了7728元失业保险金。
寝室管理员工作4年被辞退
年过五旬的杜某户籍在射洪县,从2012年9月1日起,在江油市某镇的一所学校从事寝室管理员工作。2015年8月30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资标准为每月1290元,其中包含490元保险费。
合同签订后,杜某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作任务,该学校也按合同约定向杜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学校通过短信通知的方式,终止了与杜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未给杜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状告学校索赔失业保险金
2017年6月1日,杜某以在该学校工作的4年期间,该学校未给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缴纳失业保险金为由,向江油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学校赔偿她在校工作期间,因未按规定为她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她失业后无法按规定领取的失业保险金7728元。
同一天,江油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杜某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杜某不服,同日向江油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学校赔偿失业保险金7728元。
该学校辩称,杜某是经熟人介绍到学校上班的,双方约定的保险费用由学校发放到了杜某的工资里,并且4年间一直在这样履行,杜某现在提起诉讼是不诚信的行为。该学校还认为,本案程序上违背法律规定,在实体上,失业保险金是属于国家征收的范围,杜某要求支付给个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杜某的起诉。
法院判决支持索赔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一种。被告某校在与原告杜某劳动关系成立期间,未为原告参加失业保险,且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失业保险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能补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本案原告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失业期间不能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某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杜某支付失业保险金7728元。
法官说法: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江油市法院法官介绍,《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劳动合同终止的;(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办理的社会保险种类。
该法官表示,本案中,学校与杜某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依法给杜某缴纳失业保险金,导致杜某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学校应为自身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