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1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以下简称《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和省委依法治省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逐项填写领导干部过问案件记录表,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记录或选择性记录。有相关材料的,应当作为附件留存。记录人员应当对记录内容真实性、全面性负责。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因履行领导、指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据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司法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司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情况并签字确认,3个工作日内将记录材料存入案件卷宗副卷,同时抄送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抄送的,应当报告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并尽快抄送。
第八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对上一季度本机关司法人员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形成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第十条 党委政法委应当对司法机关报送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及时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同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或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妨碍、阻挠对案件调查处理的;(三)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四)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五)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对案件办理施加影响的;(六)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属于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经同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由党委政法委通报;对其他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经同级党委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由党委政法委通报。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法委应当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将《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落实的情况列为检查内容,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同级党委、政府,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应根据党委政法委的通报、定期分析报告等材料,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在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时,应当对照检查是否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并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监督。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