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佩林 张倏越 赵银熙
30万元货款久拖不还,债权人让债务人写下借条并明确了还款期限。然而,到了约定还款期限后,债务人百般推脱,乃至避而不见……在法庭上,债务人称此借条是被逼写下,并非真实借款。法院如何认定?
何金为机械公司代销设备,期间欠30万元货款并转为借款,到期拒不归还,辩称借条属债权人恶意强迫其立下借据。昨(23)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依法判决何金在10天内归还30万元借款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多次催收 30万久拖不还
2009年9月,山东省莱州市某机械公司委托何金在广元市区负责代理销售农业机械设备。
2013年上半年,因多方原因,该机械公司决定将何金代销点的货物及销售货款,全部转让给费强个人催收和享有所有权。该债权转让后,费强成为何金代销点新的债权人,享有债权人权利。
2014年7月,何金在转让过程中,将30万元欠款向费强立下借条并明确了还款时间,且在落款时间和借款人姓名位置捺上了手指印。但到了约定还款期限后,费强多次向何金催收,何金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
无奈之下,费强于2016年1月,将何金一纸诉状告上绵阳市游仙区法院,要求何金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辩称 借据属强迫书写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何金在法庭上对30万元借款矢口否认,并辩称他与费强之间未发生任何借贷行为,借条是费强和他妻子带了两个社会人员到广元市某宾馆强迫其写下的,系费强非法取得,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同时,费强主体并不适格,费强及其妻子办了一家机械公司,将公司生产的机械设备委托他进行销售,他与公司发生的是业务关系,而非与费强个人;费强以个人名义起诉可能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请求驳回费强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费强当庭陈述,他曾委托何金代理销售机械设备,何金出售设备后未将货款完全返还给他,因此产生了欠款关系。此后,经双方确认,何金出具了借条,把欠款关系转为了借款关系。
法院判决 10日内归还借款
为了证实欠款是因委托代理销售而产生,费强提交了何金分别向他和机械公司指定的账户多次付款的相关证据。但被告何金依然反驳称借条是受费强召集的人员胁迫而写下的,自己是受机械公司委托代理销售货物,所得货款已经超额支付。这笔钱是公司还未支付的销售提成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何金经与原告费强接洽,多次接收机械公司生产的机械设备对外销售并多次付款,有销货清单、送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在卷证实,足以认定被告系代理销售机械公司生产的机械设备;被告主张借条系受胁迫书写,但并无证据证实,也未就该借条提起撤销之诉,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原告陈述该借条系基于委托代理销售结算而产生,因机械公司在转让过程中已经书面说明将被告处货物及货款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享有,该情况与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接受被告出具的借条相印证,且借条金额与对账后被告应交付财产总价值情况并不相悖,故对借条真实性应予认定。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何金依法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处被告在10日之内归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何金不服提出上诉,之后又撤回上诉。目前,法院判决书已经生效。
(文中部分人名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