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暖民心”传递“检察情”
—松潘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藏区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
为贯彻落实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要求,提升藏区基层检察院司法公信力。近日,松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成功办理一起未成年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为刑事被害的孤儿夏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
据悉,该案是在2016年7月7日凌晨3时左右发生在松潘县进安乡外城村,该村村民夏元清因家庭琐事吵闹,在争执过程中将妻子张朝花杀害,夏元清随后自杀身亡,夏某某之母张朝花在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留下刚小学毕业,未满12岁的独子夏某某。救助工作是由松潘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在参与提前介入命案现场工作中了解到公安机关没有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就及时向院检察长汇报并向院控申科提供司法救助工作线索。
案发后,夏某某无依无靠,无任何经济收入,被县民政局认定为孤儿,检察长高度重视,要求分管副检察长、控申科科长徐润梅、院办公室主任李秀珍立即展开司法救助工作:一是与夏某某所在的进安乡人民政府、外城村村委会联系为夏某某落实日常监护等事宜;二是与县民政局联系为夏某某创造较好的就读学习环境等事宜;三是与县财政局联系为夏某某落实司法救助资金等事宜。
经多方多次沟通协调,由村委会委托夏某某的舅舅张朝宏作为夏某某的监护人,并经州民政局协调将夏某某转移到阿坝州儿童福利院(茂县昌馨院),并请专业心理咨询辅导师对其开展心理帮扶工作,现夏某某就读于茂县八一中学。
落实司法救助金后,在不影响院夏某某的学习和生活下,征得州福利院领导同意后,2016年10月25日,何沂检察长委托副检察长雍大贵、院控申科科长徐润梅、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李秀珍一起到阿坝州儿童福利院(茂县昌馨院),将15000元国家司法救助金交到夏某某的委托监护人张朝宏,并邀请福利院领导、夏某某及其外婆现场见证,并详细了解夏某某在福利院的学习生活情况,鼓励他励志勤学,早日成才。夏某某委托监护人张朝宏在接到司法救助金时,对松潘检察院为夏某某开展检察司法救助表示感谢。夏某某也表示将好好学习、照顾好自己,长大后将报答社会。州福利院韦院长也对松潘县检察院为夏某某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给予高度评价。2017年春节、儿童节期间,院控申科徐润梅科长给夏某某监护人张朝宏打电话了解,继续掌握夏某某的学习生活情况,给予精神与物质关爱。7月,何沂检察长在办案途中专程到阿坝州儿童福利院看望夏某某,嘱咐在场的福利院工作人员要关心关爱、照顾好夏某某的日常学习生活。
检察长何沂同志表示,未成年被害人夏某某司法救助案只是个案,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结合当前藏区检察工作实际,围绕精准扶贫、藏区依法治理常态化等县委、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创新救助理念,注重救助质效,落实检察环节中的司法救助工作,践行救助“暖民心”、传递“检察情”,提升藏区基层检察院司法公信力,塑造藏区检察队伍新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