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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如何守卫公平正义底线
www.huayuantextiles.com 】 【 2016-10-12 11:45 】 【来源:阿坝日报】

从“以侦查为中心”到“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如何守卫公平正义底线?

  ■新华社记者罗沙罗争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出明确部署。法学专家表示,这份改革意见触及我国刑事诉讼中由来已久的症结,将有效确保刑事诉讼制度牢牢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向“以侦查为中心”制度症结开刀

  呼格案、张氏叔侄案、陈满案……近年来,一批冤假错案陆续被纠正,其背后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更发人深思。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指出,我国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可被称作‘顺承模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表示,过去的刑事诉讼程序从侦查经起诉再到审判环节,始终处于接力传承的状态。如同一叶扁舟顺流而下,作为源头的侦查一旦成型,就将左右后续程序的走向。处于“下游”的起诉、审判通常只能承接侦查结论,很难作出颠覆性改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此次出台的意见开宗明义,直指现有刑事诉讼制度的症结。

  卞建林认为,这份意见明确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既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

  “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理念置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政策语境中,无疑具备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核精神。”李奋飞说,“随着这份意见的出台,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这也可被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

  多项改革举措确保“以审判为中心”

  事实上,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更是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关键一环。

  “为何诉讼制度要以‘审判’为中心?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审活动具备程序正义的最完整形态,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建立于庭审活动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法律意见的充分讨论和辩驳之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说,在庭审中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辩护权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各种证据、主张、观点、意见都得到来自正反两个方面的充分讨论和反驳,在此基础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最科学和公正的。

  不少专家都认为,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否认侦查、审査起诉程序的重要性。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收集、审查证据和适用法律的质量关系到整体的案件质量,进而也决定着判决的质量。诉讼制度的改革,最终就是要让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能经得起历史考验。

  “应该看到,这份意见从完善庭前会议到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从健全质证规则到保障法庭辩论机制,从强化当庭宣判到严格依法裁判,都是在着重强调庭审实质化。此外,意见将辩护律师的活动空间作了进一步延展,以矫正控辩失衡。”李奋飞说,意见还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给予了全方位覆盖,彰显了司法人权保护的内在精神。

  卞建林认为,对于诉讼制度改革,意见已经作出了具体部署。包括要求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法律检验,严格落实疑罪从无,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上发挥决定性作用等。

  “总而言之,就是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将其作为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相统一。”卞建林说。

  改革“倒逼”侦查起诉审判形成更严格标准

  专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重在理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实际上也对所有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审前活动的办案质量、证据的扎实程度,直接决定了法庭审理的走向和公正程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说,“因此,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缺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法院就会或因控方证据不足、不符合有罪的证据标准,冒着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遽然裁判被告人无罪;或迁就控方的证据缺失,冒着错及无辜的风险贸然裁判被告人有罪。”

  “意见提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等等。”魏晓娜认为,这必然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侦查、起诉工作形成更严格的标准。

  吴宏耀同时表示,意见提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这两个方面事实上构成了此次司法改革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只有二者同步推进,才能真正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魏晓娜说,“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牵动诉讼理念层面的更新和变革,也会涉及宏观诉讼结构方面的调整,但最终仍会落实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上。”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

  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既有对刑事诉讼“疑罪从无”原则的重申和强调,更有为切实保障人权而作出的诸多新的制度设计,实为维护司法公正的筑基之举。

  多年来,呼格案、张氏叔侄案等一批冤假错案的出现,暴露出我国刑事诉讼工作在过去存在“以侦查为中心”“重口供轻物证”等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破解诉讼制度的症结问题,严格侦查、起诉环节的办案标准,通过庭审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正。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首先要求司法机关从根本上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意见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既是原则,更是要求。既要求侦查机关要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规范取证行为,保证取证合法性,又要求法庭在审判阶段严格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持疑罪从无;既要求在案件侦查阶段保障当事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依法核实其辩解意见,又要求在审判阶段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完善律师值班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于以庭审为中心,推动庭审实质化。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庭审中要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保障法庭辩论充分展开,各方证据、主张、观点和意见得到充分讨论和反驳,尤其是要避免在庭审中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使庭审流于形式。同时,要完善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制度,真正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当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意味着案件侦查、审查起诉程序就不重要,而恰恰是对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规范性、严格性提出了更高标准和更严的要求,最终是要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合理分工,真正实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最终让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能经得起历史考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华社记者罗争光罗沙·

  以审判为中心:维护司法公正的筑基之举

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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