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这么多年的朋友了,他手头紧张开口问我借钱,我好心借他30万元,可没想到还了10万元后,剩下的20万元他就不认账了,真是糟心。”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内,原告蒋女士一脸无奈地表示。
事情要从2013年元旦说起,蒋女士的朋友刘先生因为生意上周转不灵,向她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到了同年5月9日,刘先生称自己稍有余钱,先还给了蒋女士10万元,之后经蒋女士同意,刘先生重新开具了一张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给蒋女士。之后刘先生绝口不提借款的事情,蒋女士只得于2015年12月底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刘先生偿付20万元借款及利息。刘先生应诉后辩称该借款诉讼时效已过,蒋女士无权要求其归还借款。
对此,法院审理后,认定该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刘先生应当归还蒋女士的借款。
【评析】针对本案,法官表示,在先前的借款期间届满后,刘先生还了其中的一部分,并经双方同意,打了无还款日期的借条给蒋女士,应当认为刘先生和蒋女士之间缔结了新的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对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随时履行,一方也可以随时履行债务,只要给对方必要合理的履行准备期就是合法的。因此,法官认为,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当事人要求履行或者进行履行时,如果有履行准备期则从准备期满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