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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5起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www.huayuantextiles.com 】 【 2016-11-10 10:06 】 【来源:四川法制报】

省高院发布5起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村干部用过世父亲名义骗补

  本报记者开永丽

  身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期间,不仅没把扶贫工作落到实处,反而利用职务之便在扶贫领域项目上大搞钱权交易;身为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村的村干部,利用协助政府办理救灾、优扶、扶贫、救济等款物管理工作的便利,骗取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甚至用已过世多年的父亲的名义骗取补助金;身为乡镇卫生院收费员,却利用其代办民政救助患者住院费用减免申请的职务之便,通过篡改报账数据,虚列民政救济款的方式,骗取大量医疗救助资金用于个人挥霍……

  在昨(9)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发布了5起脱贫攻坚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分别为:渠县法院审判的蒋某某受贿案、喜德县法院审判的阿克某某贪污案、合江县法院审判的吴某某等四人贪污案、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审判的刘某贪污案、盐源县法院审判的王某某贪污案。

  案例1

  开江一扶贫局长受贿84万获刑六年半

  2010年以来,被告人蒋某某利用其担任开江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建扶贫项目工程、扶贫培训开展、扶贫项目推进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建筑商郭某统、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唐某革、村委会主任曹某俊等十五人所送款项共计84万元。

  蒋某某在接受调查前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归案后检举他人犯罪,经查属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所获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典型意义:

  被告人本应认真履职,身先示范,保障扶贫工作特别是扶贫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阳光下运行,为贫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把扶贫工作落到实处。其反而利用担任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扶贫领域项目上大搞钱权交易,不但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影响了扶贫政策的落实,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该类犯罪,坚决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处。

  案例2

  凉山一村书记以过世父亲名义骗补

  被告人阿克某某于1992年起担任凉山州喜德县洛哈镇洛资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3月,阿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不具备孤儿身份的人员办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伙同他人将套取的补助金33570元据为己有。

  2012年12月,阿克某某在协助洛哈镇政府办理洛资村瓦西组2012年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项目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已去世多年的父亲的名义申报办理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骗取避险搬迁补助金8300元。

  2013年5月,阿克某某在协助洛哈镇政府办理洛资村“8.31”灾后民房重建项目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父名义谎报民房重建补助,骗取补助金3500元。

  被告人阿克某某贪污公款共计45 370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阿克某某有期徒刑3年,对阿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537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典型意义:

  喜德县洛哈镇洛资村是凉山州的贫困村,被告人作为该村少数民族干部,却利用协助政府办理救灾、优扶、扶贫、救济等款物管理工作的便利,骗取特定救济款物,使实际需要救助的村民得不到救助,既侵犯了贫困、受灾群众的合法利益,也使国家扶贫专项资金遭受损失,依法应予以严惩。

  案例3

  合江四村干部合谋贪污专项扶贫项目资金

  2012年,合江县车辋镇政府给该镇五明社区下达了“整村推进扶贫项目”。2013年9月,时任五明社区村委会干部的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为解决工作经费,经共谋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篡改入账数据的方式,采取虚报冒领手段,以杂竹项目花费59990元、香桂项目花费30000元的金额入账,共领取项目金89990元,除去项目实际已支出经费28114元,骗取国家扶贫项目专项资金人民币61876元作为村委会的工作经费。在骗取的专项资金中,四人以工作经费的名义各自分得8732元,共34928元。

  2015年7月14日,四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清赃款。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上缴国库。典型意义:

  本案各被告明知政府下达的是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被告虽具有自首、积极退缴赃款、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但由于其贪污的是扶贫专项资金,法院对其从严惩处,未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并从经济上予以了严惩。

  案例4

  泸州一卫生院收费员贪污医疗救助款50余万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卫生院收费员期间,利用其代办民政救助患者在该院住院费用减免申请的职务之便,以在已审核签字的单据上篡改报账数据,虚列民政救济款的方式,骗取国家民政医疗救助款52.26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涉案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典型意义:

  我国在扶贫攻坚战略中,实施了“五个一批”工程,其中对贫困人口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人员,加大了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进行社会保障兜底,为贫困生病群众解决后顾之忧。医疗救助资金专门针对贫困人口,而刘某损害了医疗救助政策的实施,侵害了医疗专项所有资金的所有权,给人民群众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以严惩。

  案例5

  盐源一村民冒充库区移民骗取国家补偿金

  2004年3月1日起,根据省政府相关通知要求,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水库建设所涉及的区域停止基本建设和控制人口增长。盐源县洼里乡村民、被告人王某某一家并不属于移民范围。在库区移民调查及赔偿第二期工作启动后,为了成为移民户,骗取移民款,在2007年至2008年间,王某某的弟弟王某华(另案处理)在一块滑坡区开荒6亩左右土地,修建了正三间房屋,并用户主为王某某的户口簿找到时任洼里乡副乡长兼新街子村支部书记的王某国(另案处理)、时任洼里乡新街子3组组长王某富(另案处理)父子,王某国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某某伪造了移民靠后搬迁安置协议、土地转让协议和房屋买卖协议,办理了相关假移民手续,共骗取移民安置款317 743元,王某某分得1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彼此配合,采取冒充库区移民身份的手段,参与骗取国家移民补偿资金31774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共同犯罪的违法所得317743元,上缴国库。典型意义:

  国家在实施脱贫攻坚战略“五个一批”工程中,制定了“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的政策,主要针对贫困人口中列入搬迁规划且有搬迁意愿的人,采取集中或分散安置的办法,统筹推进易地扶贫搬迁。本案被告人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与从事移民工作的基层组织人员共同犯罪,骗取公共财产,仍然构成贪污罪。

编辑:李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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