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促进党内民主健康有序发展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民主集中制是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的法宝。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反民主集中制,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推动形成心齐气顺的政治氛围。
(八)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应由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以“领导小组”“专项工作组”名义或领导签批等方式作出决定。坚决防止和克服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无人负责,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避免“集中不够”的问题。坚决反对和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避免“非正确集中”的问题;坚决反对和防止主要领导出于非正当目的干涉妨碍班子成员正常履职,避免“非正常集中”的问题。各级党委(党组)要善于观大势、抓大事、管全局,及时发现、勇于面对、认真解决矛盾和难题,反对上推下卸本级不担责,反对“击鼓传花”留后遗症。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避免“民主不够”的问题。班子成员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在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集体决策形成后必须坚决执行、一抓到底,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按规定向上级党委报备,无正当理由、未向上级党委报备不得调整。领导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分工安排,任何人都不能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领导干部不准把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和地方当作“私人领地”,不准搞独断专行。
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决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决定。
(九)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严格履行党委全会、常委会和党组职责。改进党委(党组)议事决策的议题设置制度,建立健全重要议题预告制度。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建立上级组织作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策前听取下级组织意见的制度。健全党员旁听基层党委会议制度。坚决防止钻规则漏洞,甚至把程序作为达到非正当目的的“遮羞布”。探索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全程纪实、全面公开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纠错纠偏、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规则和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问责追责。
(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省委、省委常委会及各级党委(党组)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凝聚智慧力量,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严格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加强党代表集中培训和日常管理。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按期进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和支部委员会换届。
(十一)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坚持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党内一律称同志。保障党员知情权和参与权,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
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深刻汲取辽宁拉票贿选案、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拉票贿选案等教训,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保证选举依法依规进行。
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反映他人的问题应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进行,不准散发匿名信等材料,不准散布小道消息和网络谣言,更不准诬告陷害。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明确执纪执法界限,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四、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强执政骨干队伍
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组织保证。必须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根据党的事业需要选干部、配班子,围绕党委工作大局排兵布阵、调兵遣将,把全省各级党组织建强、各级领导班子建强、党员干部队伍建强。
(十二)严格选人用人标准。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鲜明“重品行、重实干、重公认”导向,落实省委“六个重视选用”“六个坚决不能用”“六个坚决调整”要求,把“三严三实”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真正让忠诚干净担当、为民务实清廉、奋发有为、锐意改革、实绩突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重用,让阳奉阴违、阿谀奉承、弄虚作假、不干实事、跑官要官的干部没市场、受惩戒。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标准选拔任用干部。严禁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严格控制大批量调整干部,严格防范突击提拔干部,从严把握破格提拔的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严禁借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
(十三)健全选人用人机制。把公道正派作为干部工作的核心理念贯穿选人用人全过程,科学界定和严格落实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在选人用人中的职责权限,使选出来的干部组织放心、群众满意、干部服气。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要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确保每个环节都规范操作。组织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原则、制度办事,客观公正考察评价干部,敢于为干部说公道话,敢于抵制选人用人中的违规行为。纪律检查机关要加强对干部的廉洁审查,实事求是作出说明。
完善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坚决防止和克服“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决不能随意减少、简化、变通,应由上级决定的事项和应请示报告的事项决不能擅自作主,有规定的决不能搞“土政策”。坚持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深化对干部日常了解,注重分析研判,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定期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自查和检查,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问责追责。
(十四)匡正选人用人风气。对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坚决禁止“架天线”“攀高枝”等跑官要官和买官卖官行为,坚决禁止向党伸手要职务、要名誉、要待遇行为,坚决禁止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决定的行为。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不准插手和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已经被列为考察对象或明确即将离任的,未经上级批准不准调整干部。各个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
任何人都不准把党的干部当作私有财产,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领导干部不能搞家长制,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让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规范和纯洁党内同志交往,领导干部对党员不能颐指气使,党员对领导干部不能阿谀奉承。
五、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常态教育自我提高能力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和载体,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必须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创新方式方法,解决开展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等问题,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增强党的组织生活活力。
(十五)强化党员组织观念。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增强党的意识,时刻牢记自己第一身份是党员。每个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自觉参加组织生活,履行相应义务,尽到应尽责任。每个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交纳党费,党费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党员无论职务高低、党龄长短,都要自觉接受教育管理监督,不能游离于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
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每年按一定比例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对瞒报、漏报、错报的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在干部提拔、转任重要职务、后备干部考察等工作中,要对其申报的有关情况进行重点核查。领导干部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必须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交流任职的党员、干部必须按规定转移行政关系、党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
(十六)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认真落实固定党日制度,严格按规定组织好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讲党课,党员必须按规定参加。“三会一课”要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突出思想交流,坚决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带头讲党课制度。加强青年党员、流动党员、基层党员的教育管理,创新开展组织生活、组织活动的方式和载体,提高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归属感。
(十七)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听取意见、深入交心谈心;会上要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对组织反馈、群众反映和巡视发现的问题及接受谈话函询情况要作出实事求是、负责任的说明;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情况,逐一整改落实查摆出来的问题,并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内容。
上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随机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党委(党组),必须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十八)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对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领导干部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对所属部门正职、下一级党政正职,以及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人财物权较集中岗位的党员、干部,要视情况进行谈话提醒。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严格执行干部任前谈话制度,规范谈话内容,提高谈话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九)严格落实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要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会议,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督促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的观念、提高党性修养。对党性不强的党员,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劝其退党或除名。
(二十)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要求,实事求是、动真碰硬,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见人见事见思想。党员、干部必须严于自我解剖,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切实整改;正确对待别人的批评意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对各种不同意见都必须听取,鼓励下级反映真实情况。党内工作会议的报告、讲话以及各类工作总结,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检查指导工作,既要讲成绩和经验,又要讲问题和不足;既要注重解决问题,又要从问题中反思自身工作和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必须带头作出有深度的自我批评,并鼓励下级批评、从谏如流。开展批评要本着对同志负责、对事业负责,出于公心、与人为善,不主观武断、不发泄私愤,不当老好人、不怕得罪人。对班子队伍存在的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原则、亮明态度,该批评的批评,该纠正的纠正,不能是非不分、正气不彰。把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
通过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形成团结和谐的党内同志关系。主要负责同志与班子成员发生矛盾,主要负责同志要有更宽广的胸襟,主动沟通化解,及时消除误会。班子成员之间出现矛盾时,主要负责同志要积极促成相互谅解,妥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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