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必须大力推进权力运行法治化、规范化、公开化,使权力在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下运行,确保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二十一)从制度上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建立并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和结果,健全不当用权问责机制,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的制度安排,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以行使的权力,要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
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对下级组织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二十二)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以惩促治、以惩促防,全面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和制度防线,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决不能让腐败分子在党内有藏身之地。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交织,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领域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开展系统化防治。紧紧盯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国有产权转让等腐败易发多发领域的制度建设。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程项目、物资采购,但必须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解决好“小金库”、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和“三公”经费违规使用等问题。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量大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大力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严肃查处在脱贫攻坚中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挥霍浪费等问题,在土地征收和惠农政策落实中克扣群众、贪污挪用、优亲厚友等问题,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中吃拿卡要、抢占掠夺、欺压群众等问题,推动反腐败向基层延伸。
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拖延不办。严格执行自行回避制度,凡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二十三)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领导干部必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修养、讲道德、讲诚信、讲廉耻,按照党章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克服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准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禁止违反财经制度批钱批物批项目,禁止用各种借口或巧立名目侵占挥霍国家和集体财物,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必须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严禁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
七、大力弘扬担当精神,营造想作为敢作为善作为的良好风尚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最终要体现到调动党员、干部积极性和推动事业发展上。党员、干部必须集干净与干事于一身、勤政与廉政为一体,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在推进“两个跨越”的实践中做合格党员、当干事先锋。
(二十四)坚决反对为官不为。各级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支持、保护、褒奖实干担当有为的党员、干部。定期分析研判本地本单位党员、干部精神状态,加大庸懒散浮拖整治力度,分层级分领域开展为官不为专项治理。建立奖勤罚懒制度,对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不干实事、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干部,要严肃批评,必要时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对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责,依纪依法处理。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出现普遍性为官不为现象的地方和单位,既处理不作为干部,又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推行干部能上能下。
(二十五)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健全鼓励探索、允许失误、宽容失败、有错必改的制度机制,把支持改革发展、严格执纪与调动保护干部积极性结合起来,形成激励奋发有为、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明确容错纠错的具体情形和政策界限,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坚决保护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各级领导干部在谋划、支持、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要勇于改革创新,勇于担责尽职。既要防止官商勾结又要防止谈商色变,坦荡真诚地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构建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廉洁互信、相敬如宾,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二十六)激励关爱党员干部。既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诚关爱,鼓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尊重和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健全优秀县、乡、村党组织书记等定期表彰制度,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全面深化共产党员示范行动,大力创建和宣传党员示范岗、示范团队、示范单位、示范行业和示范城,深入开展向兰辉、菊美多吉、毕世祥等先进典型学习活动。建立基层干部激励机制,完善和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对在贫困山区、民族地区、偏远山区工作的干部,实行职级待遇和津贴倾斜政策,主动为长期在基层埋头苦干、甘于奉献的干部排忧解难,帮助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加强党内监督,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保障
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是净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关键举措。必须把加强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二十七)建立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要建立健全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省委负总责、各级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构建起上下贯通、条块结合的党内监督工作网络。
各级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是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载体和抓手,要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和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发挥机关党组织作用。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必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纪委派驻纪检组要对派出机关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并调查处置。
严格落实巡视巡察制度。统筹推进巡视和市、县巡察,构建巡视巡察立体网络格局,实现巡视巡察全覆盖。强化政治巡视,重点检查党委(党组)“四个意识”强不强,是否真正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发挥政治导向作用。聚焦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巡视巡察队伍建设,发挥利剑作用。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重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
(二十八)充分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重点监督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是监督的重点对象。各级领导干部要结合岗位职责,在一定范围、以适当方式,在敢于担当、干事创业、崇廉尚实、弘扬正气、遵纪守法等方面作出公开承诺。全面推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下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同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制度。上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十九)强化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示范带动。坚持从省委常委会和各级党委(党组)做起,从省级党员领导干部和省委委员做起,从市(州)、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做起,躬身示范、以上率下,为全省党员、干部和群众作出表率。
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要清醒认识自己岗位的特殊重要性,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正确对待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引领示范,在锤炼党性上带头,做到心中有党;在践行党的宗旨上率先,做到心中有民;在尊法守德上垂范,做到心中有戒;在攻坚克难上担当,做到心中有责。凡是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党员、干部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切实树好对党忠诚、为党尽责的形象,勤政务实、为民服务的形象,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形象,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形象。
全省党员、干部要增强角色意识和政治担当,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行动上,自觉遵规守矩,自我净化提高,做党内政治生活的贯彻者、执行者,做新风正气的践行者、捍卫者。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一定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良好政治生态,为实现“两个跨越”奋斗目标、谱写中国梦四川篇章而不懈奋斗! |